星期六, 十二月 31, 2011

2011年总结

今天是2011年最后一天了,居然是在家里写总结,足见今年的最后一天是比往年要忙的.
1月:和老婆去彩云之南旅游,飞机到昆明看海鸥,然后大巴去大理赏"风花雪月",然后继续腾冲看古镇,泡露天温泉,爽就一个字~ 计划要个小宝贝,和老婆一起去做了孕检.
2月:刚到二月初,老婆就生病了,飞来横祸啊,从普通的发烧感冒到爆发荨麻疹,直接去中医院住院,凄惨的过年ing
3月:老婆继续住院,从急性荨麻正到慢性荨麻疹,从西药输液,到中药,小可怜真的是很可怜呀~ 上班途中我的A3和一辆捷达擦挂,最后算是各自都有失误,自己赔偿.结果我一直没有报保险,所以那块伤疤一直都在.买了便宜的电话车险.
4月:貌似没有啥事情发生呢,老婆的病还是没有啥好转. 和老婆去书店买书,买了一堆,至今都有些没有看完.看完了<独唱团>,第一次买韩寒的正版书.想买一个ipad2.
5月:老婆的病依然没有啥好转呢,城里越来越堵车了,开始了每天开车朝八晚五的生活,过有规律的生活.去吃了雨花西餐厅.参加了软件园组织的PMP培训.想买一个ipad2.
6月:老婆的病好一些了,房子也装修的差不多了,准备在京东周年庆的时候买电器.最终在京东买了电视机,在苏宁买了洗衣机,用了妈妈的旧冰箱.参加了PMP考试.准备出去旅游了.想买一个ipad2.
7月:出去旅游啦,青甘大环线,去了西宁,塔尔寺,青海湖,茶卡盐湖,德令哈,大柴旦,魔鬼城,敦煌,嘉峪关,张掖,七彩坡,门源,兰州,太爽了~ PMP考试通过了,终于买了一个ipad2!
8月:公司奖励了我一个ipad2,55555~ 我们搬新家了,二人世界好爽。我的乖乖老婆生日了,吃了老婆喜欢的粥,买了漂亮的百合花和玫瑰.
9月:中秋节带着爸爸妈妈自驾去了武隆的天坑地缝,还不错.仙女山大雾,好冷哦~
10月:开车回家咯,来回开车四天,好累哦。带着老婆去黄河边,去108塔,西夏王陵,镇北堡影视城。自驾川西新都桥,木格措,很漂亮。我高反了!
11月:世界对称日-20111102.老婆婆开始学习法语了,荨麻疹慢慢的有所好转了。给老婆买了一个索爱的LT18i手机,屏幕很漂亮,但是软件系统没有小米和HTC的好.
12月:结婚五周年咯!!!!!!!!很幸福!!!!!!!相机升级了,买了宾得K-5还有两个镜头作为我们的结婚纪念日礼物.悲惨的被加入到另外的一个项目中,开始了每天的,每周的加班.

星期三, 十二月 21, 2011

继续出手宾得相机附件

网购的K-5的品胜电池(70),遥控器(18)和线控(26)今天到货了,花掉114,这一轮相机相关的败家活动差不多可以结束了。

K-5的电子水平仪是斜的

K-5的电子水平仪居然是斜的,完全无用啊~ FT~

网上搜索了一下,居然不是个案~ 宾得这个小玩意不靠谱啊~

星期二, 十二月 20, 2011

入手三脚架+SD卡

第一次买宾得KM的时候顺手买了一个一百多的三脚架,偶尔用下来觉得很不方便,遂决定在入新相机之后升级三脚架.
在朋友的推荐下,在360buy购买了特价的捷宝(TRIOPO)M-1228X+NB-2S 镁铝合金 三脚架, 499RMB,还不错.
昨天购买了一个16G的TF卡(KingMax带卡套), class6的只需要99RMB,果断购入.

星期日, 十二月 18, 2011

入手宾得K-5和镜头

之前的相机宾得Km是2009年元旦买的,两年多陪伴我走南闯北,确实还是挺好用的,唯一的缺憾就是没有对焦红点,当你对焦对象和比邻的物体太靠近的时候,时常没有对焦到你想要的地方. 而和相机一起购买的套头也经常感觉焦段不够,于是开始了看新相机的旅程.

基本上还是考虑宾得,主要是老婆喜欢宾得的色彩,最初锁定目标是宾得的新一代入门单反KR,也符合一般所说的换代更新原则了.从网上评测之类的来看,对KR基本上都比较满意,360上的价格也还可以接受(行货3900的样子).最终为啥会选择K5呢? 1. 还是评测, dpreview上给了K-5 83%的高分,是所有评测相机中名列前茅,性能比KR高了一个档次. 2. 价格,水货的K-5+17~70镜头价格是8880, 而我们之前的预算给KR+17~70的是7900,只多了不到1K.

周日提前和淘宝本地店主约好了之后,就上门交易. 最终8880买了K5+17~70/F4, 3950买了老婆喜欢的10~17鱼眼镜头.

总结: K5机身确实小巧,比Km只大一点. 对焦比Km快, 快门非常轻巧,简直不像影响中的宾得. 有了对焦红点真是方便,LV方式对焦还能10倍放大,很好用. 晚上在家拍照ISO1600都可以用,非常满意. 17~70镜头只是SDM,对焦的时候不再有之前套头暗中拉风箱的噪声了. K5配上17~70体积,重量都挺合适. 10~17这个鱼眼做工很好,视野超广,只是放在我的Km上貌似对焦有问题,回头再仔细看看.

这两个镜头加一个机身就算是给我和老婆结婚5周年的礼物了. 估计短期内不会再败相机相关的数码产品了.

星期六, 十二月 17, 2011

结婚五周年纪念日

结婚五周年咯~
幸福~
今天是纪念日,距离金婚还有45年~

星期日, 十一月 13, 2011

入手索爱 LT18i

又买手机了,还是给老婆,是索爱的 LT18i, 买之前也在LT15i和LT18i之间纠结过,毕竟多了300RMB,不过最后还是选择了LT18i,虽然唯一的区别就是CPU的1.4G和1.0G.
买之前已经在网上看过N多的评测贴,Android手机也用了很久了,没有太多的新鲜. 唯一让人感觉良好的就是不得不赞一下索爱的工业设计,手机非常薄,不论是金属还是烤漆的后备,做工都非常的赞~
老婆昨天用了一天多,说系统没有小米的方便,想刷小米的ROM,考虑到刷了之后相机可能有问题,还是算了,说不定下一版4.0会很好用呢.

星期三, 十一月 02, 2011

ZZ- SteveY对Amazon和Google的平台的长篇大论

SteveY对Amazon和Google的平台的长篇大论:

Steve Yegge, Amazon的前员工,现任Google员工,其本来想在Google+上和Google的员工讨论一些关于平台的东西,结果不小心把圈子设成了Public,结果这篇文章就公开给了全世界,引起了剧烈的反应。发布后很快他就马上把这篇文章删了,不过,互联网上早备份了下来——SteveY’s Google Platforms Rant。后来,Steve在其Google+上作了一些解释,大体是说他喝多了,而且又是在凌晨,所以大脑不清,文章中的观点很主观,极端且不完整,还有Google的PR对他很好,等等,等等 。


几个星期前看到时就一直都想翻译一下这篇文章,不过因为最近事情太多,文章又很长,所以现在才翻译完成,翻译的不好,还请大家指正。


导读


在你阅读正文以前,我想说明几点,希望你注意一下:



  • Steve这个人非常喜欢写长篇大论的东西。而且比较喜欢辛辣调侃和恶搞的文风,这点大家要注意!



  • 文中先“骂”Amazon公司,再通过“骂”Amazon的创造人贝索斯Bezos并烘托出他的的悟性和雄心,最后教育了一下Google。



  • 我把文章分成了三个部分,这样方便大家阅读和讨论。第一部分只是个人情绪化的抱怨,第二部分是说Amazon的成长,第三部分是教育Google,我觉得第二部和第三部分是重点。



  • 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应该获取Steve那些关于平台(Platform)相关的那些有价值的观点。尤其是他说的Amazon如何进化成一个平台性的公司,以及阐述Google应该怎么做的那些观点。



  • 关于对Amazon的那些指责,我想说,6年,对于一个世界级的互联网公司,已经很不一样了。


正文


第一部分


我曾在Amazon工作了六年半,现在,我在Google的日子也这么长了。对于这两家公司,有一件事总是萦绕关我——这种感觉一天比一天强烈──那就是,Amazon每件事都做错了,而Google每件事都做对了。当然啦,这是很笼统的话,但却是惊人的准确,相当的疯狂吧。大概有一百甚至两百种不同的地方可以让我们去比较这两个公司,而Google可能在每一项都能胜出,如果我记的没错,除了其中3项以外。因为,我曾用电子表格把这些项都列出来了,只是法务部门不会让我给任何人看,即使人事招募部门很喜欢这个报表。



这里,让我先给你个例子让你稍微体会一下:Amazon的人事雇用流程有根本上的缺陷,因国各个团队各招各的人,以至于,各团队之间的招聘标准相当的不一致性,即使他们通过各种努力来统一标准,但是实际操作上却是一团糟;他们没有真正的SRE(陈皓注:我猜测是Software Recruiting Engineer?? ),工程师们什么事都要做(陈皓注:SDE – Someone Do Everything)、几乎没时间编码。当然,不同的总门有不同的情形,不过,这取决于你的运气。他们不搞慈善,也不帮扶贫困人群,也不搞社区贡献,或是其它相似的活动。在那里,他们从来不谈这些,或许只有在说笑话的时候才会提到。他们的办公环境是个灰尘及污迹四处的像农场一样的隔间,他们在公共区域连一分钱装修的都不会花,而且,他们的薪水和福利相当差,只是近来与Google和Facebook竞争人才,这个差距才变得非常地小。不过,他们没有我们有的津贴或额外奖金——他们只是给你录用信上的那个数字,就这么多。他们的程序代码完全就是灾难,无论什么都没有任何的工程标准,除了各别团队有一些。


公平起见,他们的确有套非常非常不错的版本控管系统,而这是我们(Google)需要尽力赶上他们的地方,他们还有一个漂亮的发布/订阅系统,我们也没有相对应的东西。不过,就大体而言,他们有的不过是一堆蹩脚的工具,用关系数据库来读取或写入状态机里的信息中罢了。我们不应该这么搞就算这样做是可以。


这就是我所所说的那3件事中的两件事Amazon比Google强的,那就是的他们的发布/订阅系统以及版本控制系统。


我猜你也许会为他们争辩到——他们要更快更早地推出服务并通过狂热地迭代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他们把服务发布的优先级看得比任何事都重,包括工程纪律或是其它一堆可能会让其花时间的事务。所以,即使这么做让他们在市场上有了某种程度的竞争优势,但也造成其他足够多的问题,总之,这样的做法算不上是个漂亮的扣篮。


但是,他们有一件事做的非常非常好,其好到可以把其他政治,理念,技术上的消耗和混乱和完全弥补回来。


第二部分


Jeff Bezos是个臭名昭彰的微管理经理人,他的微管理都管理到了Amazon零售网站上的每一个显示像素。他雇佣了Larry Tesler——Apple的首席科学家,他可能是全世界最有名也最受尊敬的人机接口专家,然而,Bezos忽略了Larry三年来提出的每一个建议,直到Larry最后——明智地——终于离开了公司。Larry本应做一些大型可用性(Usability)研究,并可以系统地了解那个根本就没有人能够搞懂、使用那该死的网站,可是,Bezos对于那些像素不放手,这些页面上的那几百万个显示像素就像是他的孩子一样。所以,他的这些孩子还留着,而Larry没有。


当然,微管理不是第3项Amazon做的比我们好的事。我的意思是,没错,他们微控管理做地非常地好,但我不会把这项列在他们的强项清单上。我这样说只不过是为了我下文做铺垫,帮助你了解我后面要说的事儿。我们现在要说的这个人,是在多个严肃的公开场合说要来Amazon工作就应该付他钱才对的人。当有人跟他意见不同时,他会递出写有他名字的黄色即时贴以提醒那个人“谁是公司的老大”。这家伙是……,Steve Jobs,我猜。除了没有品味和设计能力。千万别误解我,Bezos是个绝顶聪明的人,只不过他把那些正常的管控搞得像嗑了药的嬉皮士一样罢了。


所以,有一天,Jeff Bezos下了一份命令。当然,他总是这么干,这些命令对人们来说就像用橡皮槌敲击蚂蚁一样。这个命令大概是2002年,我想误差应该是在正负1年内 —— 这个命令发布的范围非常地广,设想很大,让人眼珠子鼓出来的那种,这种惊讶程度和其他的命令相比,就好像突然收到奖金一样。


这份大命令大概有如下几个要点:(陈皓注:这里是本篇文章的要点!如果这真是Bezos发出来的,那么太赞了,Bezos完全就是一个系统架构大师啊,那可是2002年左右啊。作者调侃Bezos完全是正话反说啊)




  • 1) 所有团队的程序模块都要以透过Service Interface 方式将其数据与功能开放出来。(陈皓注:Service Interface也就是Web Service)



  • 2) 团队间的程序模块的信息通信,都要透过这些接口。



  • 3) 除此之外没有其它的通信方式。其他形式一概不允许:不能使用直接链结程序、不能直接读取其他团队的数据库、不能使用共享内存模式、不能使用别人模块的后门、等等,等等,唯一允许的通信方式只能是能过call Service Interface。



  • 4) 任何技术都可以使用。比如:HTTP、Corba、Pubsub、自定义的网络协议、等等,都可以,Bezos不管这些。(陈皓注:Bezos不是微控经理吗?呵呵。)



  • 5) 所有的Service Interface,毫无例外,都必须从骨子里到表面都要设计成能对外界开放的。也就是说,团队必须做好规划与设计,以便把接口开放给全世界的程序员,没有例外。



  • 6) 不这样的做的人会被炒鱿鱼。



  • 7) 谢谢,祝你有个愉快的一天!



哈哈!你们这群150位前Amazon员工,当然能马上看出第7点是我开玩笑加上的,因为Bezos绝不会关心你的每一天。


不过第6点是很真实的,于是,所以人们都去工作。Bezos并派出了几位首席牛头犬来监督并确保进度,领头的是和熊一样大的牛头犬:Rick Dalzell,Rick是以前是陆军突击队队员,西点军校毕业生,拳击手,和沃尔玛的首席虐刑官 / CIO,而且他也是个高大、和蔼、令人敬畏的人,还是经常使用”hardened interface”词的人,Rick 本来的走路和说话都比较hardened interface,所以不用多说,每个人都得干 出有重大的进展,这样Rick才能看得见。


在接下来的几年,Amazon内部转变成面向服务架构SOA(Service-Oriented Architecture),在这华丽转身的过程中,他们学到了相当巨大的东西。我在的那个时候,世界上就有很多很多的关于SOA的学术文档,但在Amazon的那种超大规模的面前,这些东西就好像告诉印第安纳琼斯(陈皓注:电影奇宝奇兵男主角)过马路前要先看看两旁有无来车一样没用,Amazon的研发工程师们在这个过程中有了很多很多的发现。下面只是他们发现中的苍海一粟:



  • pager escalation(陈皓注:生产线上问题的寻呼系统)变得比较困难,因为ticket可能会转过来转过去(陈皓注:ticket就是处理问题的工单),只到转了20次,都找到真正能解决问题的团队和人。如果每一个呼叫都花去团队的15分钟的响应时间,那在找到真正的团队之前几小时就过去了,除非,你建造出很多很多的脚手架,测量标准和报告。



  • 每一个和你的相关团队突然间都可能成为一个潜在性的DOS攻击者。没人可以让事情有进展,直到在每一个Service里放上配额(quota)与节流阀(throttling)的机制。




  • 监控与QA是被统一了。如果你不进行一个大规模的SOA,你就不会这么去想。但是,等到你的Service说,“是的,我还好!”,情况可能是,服务器里唯一能正常运作的功能就就是一个快乐的机器声音在呼叫你:“我很好,收到,收到”。为了要确认整个服务能正常运作,你需要对每一个部分都去Call一下。这个问题会以递归的形式地出现,直到你的监控系统能够全面性地系统地检查所有的Services和数据,此时,监控系统就跟自动化测试QA没什么两样了,所以两者完美的统一了。




  • 如果你有上百个Services,而且你的程序只能通过由这些Services来跟其他团队的程序做沟通,那么,没有一套Service发现机制的话,你就不能找到这些Service。所以,你得先有一套Service的注册机制,这也是一个Service。所以,Amazon有一套全体适用的Service注册机制,以例可以通过反射机制来找到Service,并知道Service的API,以及是否可用,在哪儿。



  • 调试其他人的代码以调查问题变得非常的难,几乎都不可能,除非有一套全面性的标准的方式,他可以在可被调试的沙盒里运行所有的Services。


上面这些只是极少数几个例子,在Amazon在进化的过程中,Amazon遇到这样的问题可能一打甚至数百个,Amazon都一一学习和总结了。对于把Service外部化甚至还有很多几乎没有人会想的非常生僻的知识,当然,也不会有你想像的那么多。把业务组织成Service让团队学会了不能相信对方,就如同他们不能信任公司以外的程序员一样。

当我在2005年中期离开Amazon加入Google时,这个努力进化的过程还在进行时中,但那时已经相当的先进了。从Bezos颁布法令的时间到我离开的时候,Amazon已经把文化转变成了“一切Service第一”为系统架构的公司,今天,这已经成为他们进行所有设计时的基础,包括那些绝不会被外界所知的仅在内部使用的功能。


那时,如果没有被解雇的的恐惧他们一定不会去做。我是说,他们仍然怕被解雇,这基本上是那儿每天的生活,为那恐怖的海盗头子Bezos工作。不过,他们这么做的确是因为他们已经相信Service这就是正确的方向。他们对于SOA的优点和缺点没有疑问,某些缺点还很大。但总的来说,这是正确的,因为,SOA驱动出来的设计会产生出平台(Platform)。


是的,这就是Bezos的法令要达成的目标。他以前(现在也是)一点不关心各团队是否好,也不关心他们使用什么样的技术,实际也不去管他们如果动作他们的业务,除非团队开始把事搞砸。但是,Bezos比绝大多数的亚马逊人都很早很早就领悟到,Amazon必须成为一个平台。


如果是你,你会想到要把一个在线卖书的网站设计成为一个有扩展性,可程序化的平台?你真的会这样想吗?


嗯,第一件Bezos领悟到的大事是,为了销售书籍和各种商品需要的基础架构,这个基础架构可以被转变成为绝佳计算平台(Computing Platform)。所以,现在他们有了Amazon Elastic Compute Cloud(亚马逊弹性运算云平台EC2),Amazon Elastic MapReduce,Amazon Relational Database Service(亚马逊关系数据库服务),以及其他可到AWS aws.amazon.com查得到的一堆Service。这些服务是某些相当成功的公司的后台架构,比如 我个人喜欢的 reddit 是这一堆成功公司的其中一个。


另一大领悟是,他知道他们不可能永远都创造出对的东西。我认为,当Larry Tesler说他妈妈完全搞不懂怎么使用那个该死的网站时,Bezos的某根筋被触动了,当然,我也也不清楚到底是谁家母亲,这无关紧要,因为没有人的母亲能够会用那个该死的网站。事实上,连我这个在那那工作超过5年的人都觉得Amazon网站的接口令人胆战惊心。


我并不是很确定Bezos是如何领悟到的——领悟到他不能创造 出一个产品能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过,怎么来的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确领悟了。这种事有一个正式的术语,叫Accessibility,这是计算机世界中最最重要的事情了。


最!重!要!的!事!


如果你在心里面在想“哼?你是说,像盲人和聋人那种Accessibility吗?”,那么,你不是唯一这样想的人,因为我已经知道有很多很多像你这样的人:这种东西对你们这种人来说是不可能有正确的Accessibility,所以这事你还不能理解。当然,不能理解也不是你的错,就像眼盲,耳聋,或是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这些也不是他们的错。当Software——或ideal-ware——如果因为某些原因不能被存取或使用,那么,这就是软件或是那想法的错了。这就是Accessibility failure。


就如同生命中那些重大的事一样, 有一个邪恶的双胞胎姊妹,它在幼年都受到父母的溺爱,现在它已经成长为同等强大的复仇女神(是的,Accessibility有不只一个复仇女神),这个复仇女神叫安全性(Security),他们在一些总是争执不休,冤家一对。


不过,我会和你争论Accessibility要比安全性来的重要多了,因为零Accessibility就意为着你根本没有做出产品来,而如果安全性为零,你仍然还是可以有一个某个程度上成功的产品,譬如说Playstation Network。


对了,也许你还没注意到,我其实可以为这篇文章写出一整本书,很厚的一本,其中填满了那家我曾工作过的公司里关于蚂蚁与橡皮槌的事。但是,我可能就永远无法发表这短篇的夸夸其谈了,而你也就无法读到除非我现在开始结尾。


第三部分


那三件Amazon比Google强的中的最后一件事是,Google很不会做平台(Platform)。我们就不懂什么是平台。我们就根本不知道平台的内涵。你们其中一些人明白,但是你们是少数派。在Google过去这六年来,越清楚这一点就越让我痛苦。我曾有一线希望,来自Microsoft和Amazon,以及近来Facebook的竞争压力,会让我们全体人都清醒过来,并开始打造我们公司的Service。不是那种特制的或半生不熟的,而是多少和Amazon的类似的那种:一次到位,真正的,没有作弊或是欺骗,并且把它放在最高优先级的位置。


但实际上却不是,这个事被放在了好像是第10还是第11位,或是第15位,我不知道,反正是相当低。只有少数几个团队严肃地看待这个事,但大多数的团队不是从没有思考过这个事,就是只有一很少的人很鼠目寸光地在看待这个事。


对大多数的团队来说,只要是让他们以提供给别人那种可程序化的方式存取他们的数据与运算的方式来开发软件,就算几个小小的粗糙的Service,对他们来说也是翻天覆地。他们大部分人都以为他们在做产品,但他们只是在提供那些凄惨粗糙的Service。回去看看前面我所列的那些部分的Amazon学到的东西,然后告诉我,哪一个粗糙的Service能让你有超凡脱俗。迄今为止,就我所知,一个也没有。就算是这些粗糙的东西很不错,不过这就好像要汽车的时候,你却只有汽车的零件。


没有平台的产品是没用的,再精确一点,去平台化的产品总是被平台化的产品所取代。


Google+是我们完全失败的不懂Platform最明显的例子,从最高层的管理层(嗨,Larry、Sergey、Eric、Vic,你们好)一直到最最底层的员工(嘿,你)都没不懂。我们全部统统都不懂。平台Platform的黄金守则是Eat Your Own Dogfood(吃你自己的狗食——自己都要用自己的平台)。Google+这个平台是个怀具的马后炮。我们在在发布它的时候完全没有任何API。我查了一下,目前也只有少得可怜的API。Google+的一个团队成员在发布API时告诉我这个事,我问:“这是Stalker API(用来偷窥的API)吗?”,她郁闷地说“是啊”。我的意思是,我那是是个玩笑话,但是,不,我们提供的唯一的API就是取得某人的信息流,所以,我想我把玩笑开到自己头上了。


Microsoft知道“狗食守则”至少有20年了。这已经成为他们世世代代文化的一部分了。不能是你吃人类的食物而给你的开发人员们号狗食。那样做只会是为了短期的成功而掠夺了平台长期价值。平台就是要你考虑得长远。


Google+就像膝跳反射,一种短视的的东西,是基于以为Facebook其伟大产品的成功作出的错误判断。但那不是为什么他们能成功的东西。Facebook的成功是因为他们建立了一个可以让外界在其上上面开发的产品群。所以对Facebook对每个人来都不一样。有些人把全部时间花在“Mafia Wars”上,有些人则是花在“Farmville”(开心农场)。那里还有成百上千个不同的高质量的时间消耗游戏,所以,人们总是可以在那里找到他们想要的。


我们的Google+团队看了看说:“哎呀,看来我们需要一些游戏,让我们去找一些人来为我们写些游戏吧”。你是否开始看到这样的的思考有多么不靠谱了吗?问题在于我们试图预测人们想要什么,然后推出产品给他们。


你不能这么做。真的不能。也不可靠。在这个世上,甚至在整个计算机的历史上,只有极少数几个人能够这么干,Steve Jobs是其中一个。但是我们没有Steve Jobs。对不起,我们真的没有。


Larry Tesler有可能说服了Bezos相信他并不是Steve Jobs,但Bezos意识到他不需要成为Steve Jobs也能提供给所有人好的产品:大家感容易使用的接口与工作流。Bezos明白他只要有让第三方开发人员来做的平台,这些东西自然就会有的。


我要向一些人道歉,这些人会觉得我所说的是再明显不过的了。是的,的确是巨明显的。只是我们没有去做。我们没有领会平台,我们也无法领会到Accessibility。这两者本来就是同一件事,因为平台会解决Accessibility。而平台就是Accessibility。



  • 是的,Microsoft领会到了。而且你们也像我一样知道Microsoft他们对这些东西一知半解。那是因为他们能够了解平台完全是他们商业上意外性的副产品,是他们一开始的业务就是提供平台。所以他们在这个领域有着三十多年的经验。如果你去看看 msdn.com,并多花点时间浏览一下,假设你以前从没去看过,你等着被吓到吧,因为那里面的东西可是多得不能再多。他们拥有成千成千成千个API。他们拥有一个超巨大的平台。说实话,太巨大了,因为他们要霸占一切,但至少他们做了。



  • Amazon也领会了到了。Amazon的AWS(aws.amazon.com)相当的惊人。去看看吧,四处点一下。令人羞耻吧。我们今天什么都还没有。



  • 很明显Apple也领会到了。他们做些在基础上不开放的选择,具体来说是移动平台。但是他们明白什么是Accessibility,并且他们知道如何燃起第三方开发团体的力量,而且他们吃自己的狗食。你知道吗?他们的狗食做得很好吃啊。他们的APIs比Microsoft的要干净不知道多少倍,而且是远古的时候就这样了。



  • Facebook也领会到了。这正是让我所担心的。这使得我不得我抬起懒惰屁股写下这些东西。我恨写Blog。我恨……Plus(指Google Plus)不管怎么称呼它,反正在Google+上发表长篇大论,就算这是个糟糕的地方,但是你还是希望Google能成功.我真希望!我的意思是,Facebook想挖我,而且很容易就去了。但Google是我的家,所以我坚持我这个小小的家庭干涉,就算你不舒服。


等到你为Microsoft与Amazon提供的平台感到神奇后,当然,我想也你可能会被Facebook吓到(我不敢去看,因为我不想让我太沮丧),让我们回头看看 developers.google.com 。是不是有很大的差别?我们的这个平台看起来像是你家小学五年级的侄子搞出来的东西一样——让一个小学五年级的他,试着描述一个强大的的平台公司,如果这家公司什么都有,会整出个什么东西来?


这里请不要误解我——我知道一个事实,dev-rel 团队为了发布这些API曾经不得不去“搏斗”。据我所知,这个团队很不错,因为他们知道什么是平台,并且他们如英雄般努力挣扎地要做出来,然而遇到的却是“平台冷漠”的环境,难听点是那种有敌意的环境。


我只是在直白地描述出一下 developers.google.com 在外人眼里是什么样子。它看起来很幼稚。Maps APIs在哪呢,老天爷啊?其中有有些东西还是实验性的项目,我点进去看的APIs……他们都毫无价值。他们很明显都是些狗食。甚至都称不上是好的有机食品。跟我们内部APIs比起来,他们全部简直就是猪屎马粪。


当然,也不要错误地理解我对Google+的看法。他们还不算是最差的。这是文化氛围的事。我们现在做做的简单来说就是要进行一场战争,是一场失败很多的少数的平台派和那些强大的信心坚持的产品派的战争。


那些从头到尾明白理解供外部可程序化的平台概念的团队都是受压迫的人——Maps跟Docs团队浮现在我脑海中,而且我也知道GMail是这个方向的先头部队,但是他们很难得到资金注入,因为这不是我们文化的一部分。Maestro的资金完全没发和Microsoft Office开发平台的资金相比:就像小毛兔和暴龙相比一样。Docs团队知道自己永远无法和Office竞争,除非他们能赶上Office的脚本能力,而且他们得不到他们相要的资源。我的意思是我假定他们没有,现在应用的脚只在电子表格中有,而且没有为API设置键盘快捷键。在我看来,这个团队完全没有被重视。


具有讽刺意的是,Wave是个伟大的平台,愿他能安静地长眠。我们需要知道,做一个平台并不会马上给带来成功。平台需要杀手级应用。Facebook——他们供应了的涂鸦墙和朋友等其他东西——则是Facebook平台的杀手级应用。但是,如果你说没有Facebook平台,仅有Facebook应用也能像今天这样成功,那么,这会是个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


你知道吗?人们总是在说Google的傲慢自大。我是个Google人,所以我和你一样当听到那些话都会觉得很愤怒。但总体而言,我们并不傲慢。我们大约99%不自大。我在文章开头时就写到——如果你回去看看—— 我是这样描述Google的“所有的事都做对了”。我们知道人们为什么要这么说我们自大,因为我们没有雇用他们,或是因为他们对我们的政策不爽,或是那一类的事情。他们推断出我们自大是因为这样会让他们心理平衡一些。(陈皓注:作者在这里的反话正说)


但是,当我们摆出那种我们知道怎么给用户设计出完美的产品的姿态时,你最好相信我,我们就是笨蛋。你可以说是自大,天真,或是别的什么,无所谓,但最终的结果就是我们干的很愚蠢。因为,这世界不可能有一个产品对所有人都是完美的。


你看,我们的浏览器居然不能让人设定默认的字号。这就是我们对Accessibility的公然冒犯。我的意思是,我总有一天会老的,我也会得老花眼,并会变瞎的。我的意思是我不会变瞎,但是如果你到了40岁,你的老花眼让你看不清近的东西。那么,字号的选择会成为生和死的问题:某用户就会被完全排除在产品之外。但是Chrome团队就是这么NB傲慢:他们想要开发出无需配置的产品,他们对此相当自豪,去你TMD是瞎子还聋子,管你是谁,在你剩下的日子每访问一个页面都按一下Ctrl-+吧。


并不仅是他们。是第一个。问题是,我们是一家“产品”公司,一直一直都是。我们开发的最成功最有吸引力的产品——搜索引擎,那样巨大的成功让我们产生了很多定式和偏见。


Amazon过去也是家产品公司,一道神秘的力量使得Bezos领悟到他们需要平台。那道神秘力量来源于,他们被 逐渐蒸发的市值逼到墙角了,不得不想方设法突围出来。但他当时所拥有的只有一群工程师和他们的一堆计算机……除非他们能变成印钞机……你可以看到他们是怎么搞出来AWS的,而不是像我们Google+一样事后诸葛亮。


Microsoft从一开始就是个平台,所以他们有很多很多的实践。


Facebook:我有些没看透。我不是专家,不过我很肯定他们一开始也是一个产品,并且成功了很长时间。所以我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开始转变成为平台的。应该是很久以前的事了,因为他们要成为平台后,Mafia Wars这玩意才会出现(而Mafia Wars也很老了)。


也许,Facebook只是看一眼我们,就问到:“我们如何击败Google?他们少了什么?”


我们面对的问题非常的庞大,因为我们需要经过剧烈的文化转变后,我们才能迎头赶上。我们没有内部的SOA平台,所以我们外部也没有。这就是说,我们整个公司都“没有领会到”:产品经理没有,工程师没有,产品团队没有,没人领会到。就算是个别人有,比如你你有,那也相当于没有,除非我们在生死存亡的时候。我们不能这样不断推出产品,并装作我们以后会把这些产品转变成迷人美丽的可扩展式的平台。我们试过了,不行。


平台的黄金守则,“Eat Your Own Dogfood 吃自己的狗食”,换句话说,“先打造出自己使用平台,然后把它用在所有的地方”。你不能事后再做,那样做就太困难了——你去问问那些把MS Office平台化、把Amazon平台化的人。如果你放在后面做,那么你比一开始要花十倍的精力才能做对。你不能作弊,你不能让内部软件走秘道去取得特定的优先权限,不为什么,你必需从一开始就要解决这个问题。


我不是说现在做已经太迟了,但我们等的越长,我们就会越接近——“太迟了”。


老实说,我不知道这篇文章怎么收尾。我今天在这里说得太多了。因为这篇文章花了我6年时间。请包涵我言语冒犯之处,包涵我可能误解了一些产品,团队,或某个人。也许我们真的在开始做了很多平台方面的东西,只是我没看到。我只想说声对不起。


但是,我们必始在开始时把事做对!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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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十一月 01, 2011

20111102

2011年11月02日,也就是20111102,好对称.

星期日, 十月 23, 2011

新都桥,木格措四日游

此次出行完全是在意料之外,因为成都西博会的缘故,公共事业单位周四放假一天,想着老婆来之不易的一天额外休息,加上周五能够比较容易的请假一天,周三中午,老婆突然提议说是不是可以考虑周四->周日的四日川西游,当即欣然同意.
推掉晚上计划的羽毛球活动,请假两天,安排工作,然后早早回家收拾行囊,买路上的饮食,看路线,定宾馆,忙到12点多才睡觉.
D1: 周四早上8点起床,在外边吃了早饭,取现(甘孜那边很多地方无法刷卡,需要现金),大概9点的时候出门直杀城南高速->环城高速->成雅高速. 中间有个小插曲,上了环城高速,听广播说成雅高速成都到雅安方向禁行,于是决定在会展出口出来,走国道到青龙上高速,结果刚出会展的高速出口,广播说成雅高速取消了限行,坑爹啊~ 于是掉头重新上高速.
成都到雅安全程高速,路况良好. 然后就上了中国的景观大道国道318, 雅安到到泸定一路还比较顺畅,沿着大渡河在开,只是公路上有好多的坑,随时要准备刹车减速通过才成. 二郎山也还好,因为在修路的缘故,单边放行,堵车大概有半个多小时吧,翻过二郎山隧道,天气晴好,在泸定找了地方加油,今天的目标是康定. 过了泸定,开始了今天的堵车之旅. 由于修水电站的缘故吧,国道318这里变成了石子路,一路需要慢行,更伤心的事情是前方车祸,按耐不住的小车纷纷抢对面车道导致整条路直接堵死.从泸定到康定,正常状况下1个半小时的行程,直接用掉了我们5个小时. 晚上开山路是别样的感受,从大渡河边的1300海拔一直开到康定城的2600海拔,一路爬坡,中途还超车,挺爽,呵呵~
晚上住在康定城的康馨大酒店,条件还不错,本来计划住一晚的,临时改成两晚,放下行囊后去对面的川菜馆吃饭,味道还不错,第二天继续在这里吃饭,呵呵
D2: 今天的计划是康定->折多山->新都桥->康定. 从海拔2600的康定先爬上4298的折多山口然后又下到海拔3300的新都桥,今天是看景色的一天,有"摄影师天堂"的新都桥果然漂亮,一路上路况超好,也没有堵车,唯一就是有些高原反应,头疼. 回到康定的路上可能有些着凉,呕吐,回到酒店休息了一会,恢复满血.
D3: 今天的计划是康定->木格措->泸定. 木格措是高原湖泊,海拔3700,旁边大山围绕(贡嘎山,莲花峰,etc). 门票120, 进去景区乘车票100. 因为行程比较松,我们两个在木格措景区慢慢的晃荡,早上9点多到了景区,下午3点才晃荡出来. 从木格措开车到泸定,最爽的是最初的下山路,一路几乎不需要加油,踩着刹车直下两千多米,有极品飞车的感觉,哈哈,大概5点半到泸定城,住黄桥宾馆. 趁天没有全黑,去看了一下"大渡桥横铁索寒"的泸定桥,在红军路上吃了好吃的砂锅.
D4: 今天的目标是泸定->成都,早上在酒店自助早餐,然后开车回成都. 二郎山上一切良好,翻山过来才11点的样子,在路边休息的时候发现车胎爆了一个,找人换胎,继续前行. 然后就又一次开始了伤心的堵车,由于开始了柴油限供,很多大车停在路边等待加油,让车道变窄,再一次的车祸和无良司机的占道,让我堵车到差不多3点多才上了成雅高速,5点才到了成都. 然后补胎,回家,收拾东西,休息~

总结:
1. 成都到新都桥,堵车基本上是常态,心态要平和
2. 路不好,要小心驾驶,爆胎了心态要平和,呵呵
3. 山路上有大车,速度很慢,超车是必然的,安全第一
4. 高原反应要有心理预期,不要剧烈运动,提前吃红景天
5. 其实川西(至少到新都桥,塔公草原)没有那么难走,小轿车,有一定开车经验的人,都可以去
6. 风景在路上,秋天的川西,真美~

星期一, 十月 10, 2011

国庆开车回家

9月29,30请假两天.
9月29号早上9点从成都出发,下午6:30入住西安东南二环外的7天旅舍.
9月30日早上7点30出发去市中心吃胡辣汤,然后在西安市区堵车到11:00终于上了高速公路,晚上7点过到家.
在家期间开车去了银川,去拜访了亲戚,去了西夏王陵和镇北堡影视城.
10月6日早上8点从家出发,下午6点到达西安西南方向的锦江之星酒店.
10月7日早上7点从西安出发,下午4:30到成都.

一路全程高速,路况较好. 总共行车大约3500KM.

还是累,下次没有特别理由,不开车回家了.

星期四, 九月 22, 2011

喉头水肿

周二开始感觉到喉咙疼,根据经验应该是后头水肿,之前一次是公司年会后着凉,后输液一周才搞定.这次想着先吃点药看看是否有效,结果这两天更厉害了,尤其是今天,感觉都没有办法说话了,早上过来继续吃了几颗阿莫西林,如果还是不成的话,下午只好去医院了,希望医生不要给我输液.

星期三, 九月 21, 2011

公交出行

今天是世界无车日,相应一下低碳出行的理念,决定不开车,坐公交.
早上比平时早起了10分钟,洗漱,吃饭,出门不到7:00. 走路到厂北路的6路公交车站,大概用了15分钟,车过来的时候差不多已经满员了,找了一个位置站着. 晃晃悠悠的一个小时后,到了终点站,走路5分钟去换乘118.悲剧来了,连续两辆车都挤不上去,终于第三辆在门口找了一个位置,在车门的帮助下挤了进去.118终点站后继续走路,终于在9:00前到了公司,不容易啊. 想着平时开车7:05出发,7:50就能到公司,多花了两倍多的时间.

优点: 省钱,刷公交卡只用了1RMB,在车上看完了微博,还看了一会网易新闻.
缺点:花时间,没有座位.

计划:下次换条路线试试,暂定计划是公交+地铁+公交.

星期一, 九月 19, 2011

中秋武隆之旅

中秋节放假一天,最初的计划是开车去贵州的赤水看丹霞地貌和瀑布的,结果听新闻才发现贵州旱灾,而且有森林大火.想着去赤水没有办法看到瀑布,遂立刻变更计划,改成了武隆三日游.
成都到武隆县城全程高速,成南+遂渝+包茂.我们10号一早出发,直杀武隆,路上解决的午餐.在遂渝高速上有好几个7~8KM的隧道,印象深刻. 到武隆后,先顺着乌江去芙蓉洞(推荐)参观,然后再回来住在市中心.
11号早起,在酒店解决早餐,去仙女山(可惜上边的大草原上是大雾,能见度只有10米,没有看到啥景色),天坑(推荐),地缝景区(推荐),壮观.
12号早上在酒店吃了自助早餐后,先走国道319(乌江画廊,推荐)到涪陵,然后上高速,直接回了成都.
行程1100公里,4人全部花费差不多3k. 重庆武隆,值得一去.

星期三, 八月 31, 2011

ZZ~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heweifang/archives/383685.aspx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 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 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 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 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或者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性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二、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十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十七、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将第五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逮捕。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确定后,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 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十二、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执法人员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不严格执行,贻误案件办理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十七、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十一、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十二、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 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四十三、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司法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依法退还的;

“(三)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的;

“(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正。”

四十六、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四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四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五十、删去第九十六条。

五十一、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采集指纹、血液等生物样本。”

五十二、将第二编第二章第六节的节名、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的“扣押”修改为“查封、扣押”,“物品”修改为“财物”。

五十三、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修改为:“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五十四、将第一百二十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从事第二款规定的鉴定工作,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执行。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十五、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五十六、在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八节:

“第八节技术侦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四十九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

“实施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通过实施秘密侦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五十七、将第一百二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案卷中注明。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五十九、将第一百三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十、将第一百三十四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 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 视居住。”

六十一、将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在案卷中注明。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六十二、将第一百四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六十三、将第一百五十条改为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六十四、将第一百五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六十五、将第一百五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删去第二款。

六十六、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六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六条:“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六十九、将第一百五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七十、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七十一、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

七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十三、将第一百六十八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 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 准或者决定。”

七十四、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七条,修改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七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七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五条改为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七十八、将第一百七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七十九、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八十、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八十一、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八十二、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 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 限。”

八十三、将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八十四、将第一百九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至迟不得超过二个月。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 长二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八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八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八十七、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八十八、将第二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八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二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九十、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九十一、将第二百一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九十二、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九十三、将第二百二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九十四、增加一编,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

九十五、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一章: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 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 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第二百六十九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三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九十六、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九十七、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三章: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九十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四章:

“第四章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十九、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引用的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 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 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完 善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就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 会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一直在对该法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 作。起草工作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 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 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贯穿全部诉讼活动始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公正审判、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针对各方面提出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建议在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电子数据等。(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 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准确适用这一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 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此外,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建议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

2.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 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建议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 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 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 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建议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 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3.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 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建议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证 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只要公诉 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同时,规定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 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 母、子女除外。(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4.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 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打击报复行为追究责任来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的保护力 度。建议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 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

二、完善强制措施

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五种强制措施。但由于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境有所变化,现行关于强制措施的有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完善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为解决司法实践 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 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修正案草案 第三十五条)

2. 完善审查逮捕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以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 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为强化人民检察院 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条)

3. 完善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 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 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建议对监视居住规定单独的适用条件,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 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 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 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司法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执行的监 督,规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并规定通知家属、律师会见等救济措施。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修正案草案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4. 适当延长拘传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七条)

三、完善辩护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建议增加 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六条)

2. 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 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 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各方面一致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吸收律师法的相 关规定,但对于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同意也是必要的。据此,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3. 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 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正案草案第 七条)

4.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建议扩大 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将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修改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九十五条)

四、完善侦查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明确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

根据实践需要,建议增加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 是,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 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 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三是,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六条)

2. 完善侦查监督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措施的监督,建议增加规定当事 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解除、变更强制措施,不依法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侵害其合法权益时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

五、完善审判程序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公诉案件和对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建议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其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仍维持现行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 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同时,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 条)

2. 完善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对于第一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建议完善 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召集公诉人、当事 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 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应当明确二 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建议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 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此外,针对实践中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审限不足,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适当延长了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3.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 质量,建议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 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五 条、第八十六条)

六、完善执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程序,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

1.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 己婴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根据实际需要,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 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是,进一步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程序。三是,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 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

2. 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为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机制,建议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3. 增加社区矫正规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一条)

七、规定特别程序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应当规定特别的程序。建议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补充规定:

1. 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建议对办理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 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 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五条)

2. 规定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根据各方面意 见,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 的不公正,宜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 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 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修正案草案第九十六条)

3.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犯罪所得及时 采取冻结追缴措施,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建议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 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具体的审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七条)

4. 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为保 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建议在此基础上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 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修正案草 案第九十八条)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考虑到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建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常委会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星期二, 八月 30, 2011

老婆生日快乐~

今天是老婆的生日,生日快乐~

星期一, 八月 15, 2011

神奇的Picasa相册

之前查看说是已经用掉了80%以上的容量了,昨天无意间又查看了一下,居然发现
Google最近升级了啥神奇的算法吗?

入手iPad,为啥不能多等一周

旅游回来,当天晚上就在网上下单买了一个32G的iPad,结果一周后的周末收到公司邮件说我之前提的一个idea通过了公司第一轮的审核,准备奖励一个iPad给我~我了个去,能不能早点通知我一声啊,我才花了4488RMB(本来计划如果PMP考试不过,就拿这个费用赔偿给公司的,既然PMP考试过了,申请到的费用不能白申请啊,自然就用到了iPad上,哈哈)啊~



星期日, 七月 17, 2011

旅游归来

旅游: 7月8日出发,9日到西宁,10日西宁->黑马河,11日黑马河->大柴旦,12日大柴旦->敦煌,13日敦煌, 14日敦煌->嘉峪关, 15日嘉峪关->七彩坡老雷家,16日->兰州,17日兰州->成都
总结: 高原之美,隔壁之美,雅丹之美,祁连之美,丹霞之美,超乎想象~
下半年计划: 1. 了解区县选举,去投票. 2. 看完质量管理的两本书. 3. 看完九人.

星期一, 三月 07, 2011

Google Reader也被墙了

Google Reader访问有问题, googlelabs访问也有问题, gmail也会出问题. 伟大的防火墙~ I服了U.

星期日, 二月 13, 2011

奥巴马就埃及最新局势发表讲话(全文转载)

奥巴马就埃及最新局势发表讲话(全文)

大家下午好。
  在我们的有生之年,鲜有时刻能有幸见证历史的发生,而现在正是这样一个时刻。现在正是这样一个时期。埃及人民发出了呼声,他们的呼声被听到了,埃及永远不可能再回到原状。
  穆巴拉克(mubarak)总统以辞职的方式对埃及人民渴求变革的愿望作出了回应。但这并不是埃及过渡的终点,而只是一个开端。我可以肯定,今后将面临艰难的日子,很多问题尚无答案。但我相信,埃及人民能够找到答案,而且能以和平和建设性的方式,本着在过去几个星期中展现出来的团结一致的精神找到这些答案;因为埃及人民清楚地表明,不实现真正的民主绝不罢休。
  埃及军方迄今以爱国的精神、负责任地发挥了国家守护者的作用,现在必须确保实行埃及人民认可的可信的过渡。也就是说,保护埃及公民的权利,解除紧急状态法,修改宪法和其他法律以使这一变革不可逆转,并规划一条通向公平自由选举的清晰道路。首先,这一过渡必须让埃及的各种声音参与其中,因为埃及人民展示的和平抗议和坚韧不拔的精神可以成为推进这一变革的强大动力。
  美国将一直是埃及的朋友与伙伴。我们愿意提供一切必要的——要求提供的——援助,争取以可信的方式向民主过渡。
  我也坚信,埃及的年轻人在最近几天所表现的聪明才智和创业精神同样可以用来创造新的机会、就业岗位和新企业,让这一代人非凡的潜力得到腾飞。我知道,一个民主的埃及,不仅可以在本地区,而且可以在全世界发挥负责任的领导作用。
  埃及在6千多年的人类历史上发挥了关键作用。但在过去几个星期里,随着埃及人民要求行使他们的普世权利,历史的车轮以令人眩晕的速度飞转。
  我们看到父母亲背着自己的孩子,要他们看看什么是真正的自由。
  我们看到一位年轻的埃及人说:“在我生命中,我第一次真正发挥了作用。我的声音已被人们听到。虽然我只是一个人,但真正民主就是这样才得到体现。”
  我们看到示威者一遍又一遍地高呼“salmiya,salmiya” ——我们是和平的。
  我们看到一位军人不愿意向他们宣誓要保护的人民开枪。
  我们看到医生和护士跑上街头,照顾那些受伤者。志愿人员检查示威者,保证他们没有携带武器。
  我们看到教徒们一起祈祷并高呼,穆斯林、基督徒,我们是一家人。尽管我们知道,不同信仰之间的鸿沟在世界各地区仍然使许多人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仅靠一个单一的事件不可能立即弥合这道鸿沟,但这些场面让我们记住,我们不必由我们的分歧来定义我们是什么人;我们可以通过共同的人性来定义我们自己。
  最重要的是,我们看到了新一代在成长。这一代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聪明才智和技术要求政府代表他们的希望,而不是他们的恐惧。他们要求政府能顺应他们无限的向往。一名埃及人说得简明扼要:大多数人在过去几天里发现他们是有价值的,这个观念永远不能从他们身上被夺走
  这是人类尊严的力量,而人类尊严不可剥夺。埃及人民给我们以启迪和激励,他们的行动表明,追求社会正义无须通过暴力手段;在埃及,是非暴力的道德力量——不是极端主义,不是滥杀无辜,而是非暴力和道德力量——再一次使历史的轨迹转向正义。尽管我们看到的是埃及人,听到的是他们的声音,但我们的耳边却响起历史的回声:这是德国人推倒柏林墙、印度尼西亚学生走上街头、甘地(gandhi)领导人民走上通往正义之路的回声。
  当年,为改善自己的祖国而奋斗的马丁·路德·金在加纳参加新国家诞生的庆典时说:“灵魂中有一个声音在为自由呐喊。”从解放广场(tahrir square)传来的正是这种呐喊,它响彻全球。
  今天属于埃及人民。美国人民为开罗和全埃及展现的景象深深感动,因为这正是美国人民的诉求,也是我们希望子孙后代生长于斯的世界。
  “tahrir”一词是“解放”的意思,它唤醒了我们灵魂中那个为自由而呐喊的声音,它还将永远提醒我们记住埃及人民:他们的行动、他们的信念、他们如何改变了自己的国家,并因此改变了世界。
  谢谢大家。

星期五, 二月 11, 2011

Picasa的容量不够用了啊~

不知不觉已经用掉80%的容量了,1G貌似是不够用啊~

做了检查

有些事情错过了就再也没有办法后悔了,so~ 还是去做了检查,顺其自然吧~

星期四, 一月 13, 2011

今天年会

6年了,上帝给我一次中奖的机会吧~

星期日, 一月 09, 2011

云南旅游归来

利用元旦放假,请了4天的年假,和老婆一起去云南旅游一趟.
D1: 12月31号晚上飞到昆明,住昆明.
D2: 1月1号,游览昆明的西山,滇池,看海鸥,吃米线.
D3: 1月2号,游翠湖,看海鸥,逛云南大学,吃傣家菜,坐中午的大巴去大理. 住大理古城.
D4: 1月3号,游大理古城,三塔和洱海.
D5: 1月4号,游苍山,吃美食.
D6: 1月5号,大巴去腾冲,住和顺古镇,吃大救驾.
D7: 1月6号,去热海,看瀑布,国殇墓园.
D8: 1月7号, 去樱花谷,看北海湿地.
D9: 1月8号,飞回昆明,晚上看"云南映象".
D10: 1月9号, 逛昆明,吃美食,晚上从温暖的昆明飞回寒冷的成都.

昆明的天气真好,真适合过冬.